某外商投资企业拟用2010年度税后利润2000万元转增股本,其中,非居民企业占的比例为25%。企业财务人员想知道,外资企业用税后利润转增股本是否需要代扣非居民企业所得税?
笔者认为,用税后利润增加注册资本,实际上是对股东分配股息红利,只是不需要支付货币资金,股息转成了权证。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规定, 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为准确确定股息红利的收入确认时间,国家税务总局专门发布《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由此可见,外商投资企业用2008年后的税后利润增加注册资本部分,需要缴纳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第三条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所以,该外商投资企业应自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并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
如果外资企业用盈余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用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是否需要代扣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第一条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国税函〔2010〕79号文件也明确表示,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国税发〔1997〕198号文件第二条规定,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
因此,我们得出结论:1.外资企业用2008年以后税后利润转增股本,如果外方为非居民企业,要代扣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2.外资企业用2008年以后盈余公积金转增股本,如果外方为非居民企业,仍要代扣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3.外资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无需代扣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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