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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企业应该如何区分自己单位适用于哪种抵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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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 第二条提到“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两种抵扣的管理办法对应了不同的抵扣期限,企业应该如何区分自己单位适用于哪种抵扣管理办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地区试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函[2009]83号)规定,为了进一步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以下简称海关缴款书)的增值税抵扣管理,税务总局决定自2009年4月1日起在河北省、河南省、广东省和深圳市试行“先比对后抵扣”的管理办法,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9年4月1日起,试点地区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的海关缴款书,应当在开具之日起90天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包括纸质资料和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逾期未申请的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 第二条规定,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包括纸质资料和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
未实行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因此,实行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单位仅限于河北省、河南省、广东省和深圳市内的单位,其余地区的单位应属于未实行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单位。企业可根据自己的登记注册地确认自己适用哪种海关缴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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